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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秋冬季至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

2022-10-24 来源:京西第一州

  蔚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秋冬季至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

  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蔚县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发布2022年秋冬至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2022年10月1日—2023年5月31日。

  二、管制区域:重点廊道、国有和乡村林场、集中连片工程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县林区内所有公墓(散坟)、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管制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重点林区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准许入山的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和痴、苶、呆、傻等特殊人群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对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必须及时逐级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并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科学指挥、专业指挥的要求,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在管制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林草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九、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监察部门要根据《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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