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治理,有力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蔚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县域内即日起,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现就具体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蔚县县域范围内。 二、禁放时间 (一)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 (二)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县域内的任何公民均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禁存规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坚决做到本人和家人不销售、不燃放、不存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的任何单位禁止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积极开展禁售、禁燃、禁存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并认真履行监督、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现金奖励,举报电话:110。 四、处罚情形及规定 (一)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县域内违规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春节期间点旺火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存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县域内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公民,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存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违反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监护人相关责任。 (五)对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禁存工作,共同为营造洁净、安宁、和谐的美丽蔚州而努力!
蔚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