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基层治理能力,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和县委编办、司法局指导意见,近日,蔚县应急管理局分四个工作组深入各乡镇,下达《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应急管理14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函》,正式向乡镇移交应急管理14项行政处罚事项。各乡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县应急管理局仍保留行政检查权。移交的权利于2021年9月10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下放乡镇应急管理14项行政处罚事项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三)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四)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五)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 (八)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十)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十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十二)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十三)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十四)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本次处罚事项移交一是明确执法职责权限,明确职责和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理顺职责关系,严格裁量基准;二是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了机构设置,优化力量配备,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执法能力;三是严格执法监管方式,整合信息资源,推进网格管理,建立指挥平台;四是完善配备工作机制。 移交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大应急、大安全、大救援”建设思路,健全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新格局、新体系,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优化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体系,统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效增强基层应对各类突发灾害和事件的能力,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形成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